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

2017-01-05 11:30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兰州新区的请示》(甘政发〔2011〕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兰州新区,原则同意《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兰州新区位于兰州市北部,涉及永登县中川、秦川、上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6个乡镇,区位优势明显,资源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要把建设兰州新区作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拓展我国向西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实现甘肃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兰州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特色产业、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突出对内对外开放,突出改革创新,推动兰州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在带动甘肃及周边地区发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国向西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甘肃省和兰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大力支持兰州新区建设。要抓紧开展新区环境影响评价,做好新区建设用地安排与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科学制定新区水资源供求中长期规划,认真编制新区建设规划并纳入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要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统筹推进新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保障、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兰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兰州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兰州新区,对探索西北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和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新模式,增强兰州作为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向西开放,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甘肃省和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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