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13 11:56

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17-1-13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

甘科成规〔216〕15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行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16年12月29日

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行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技术经纪活动是指技术经纪人的中介业务行为。

第三条 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凡在本省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的技术经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甘肃省技术市场协会是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组织,为技术经纪人在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业务技能培训、技术项目信息、技术项目合同登记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 甘肃省科技厅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技术经纪人培训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行业培训服务机构开展技术经纪人的市场化培训工作,经过行业培训和考试,对成绩合格者由甘肃省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甘肃省技术经纪人培训证书》。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技术经纪人执业培训: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中介活动技能;

(四)近三年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八条 技术经纪人可以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签订工作合同,开展专职技术经纪活动。技术经纪人佣金及费用支付,由参与技术经纪活动各方协商议定。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

专职或兼职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技术经纪人,均需要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工作合同或兼职协议。依据合同或协议,该技术经纪人只能以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名义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技术经纪人开展业务的相关权利义务。

以个人名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应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明确业务范围,并按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规定,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九条 除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外,其它经济组织从事经纪活动,需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技术转移转化业务的开展、对技术经纪人的管理和支持、相关资源的组织协调和集成配置等职能。

第十一条 在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审和考核中,应当将组织技术经纪人培训及业务开展绩效纳入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人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进行转移转化代理服务;

(二)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供求信息;

(三)为技术进出口进行转移转化代理服务;

(四)依据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咨询诊断、专利分析、技术评估、投资建议等服务;

(五)依据社会科技创业需求,开展技术评估、团队培训、专利运营、融资入孵等服务;

(六)其他技术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技术经纪人在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真实反映委托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态;

(三)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四)诚实守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五)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业务数据载入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或者相对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而为其进行中介服务的;

(二)超越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签订虚假合同的;

(三)提供不实的信息或隐瞒与其技术经纪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损害委托人或者关联方的利益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技术交易的;

(五)兼职技术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委托人或者关联方委托,进行技术转移转化交易服务的;

(六)侵犯他人专利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技术经纪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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