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综合电价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30 20:0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17〕147号)规定,现就实施综合电价扶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合金、电石、碳化硅企业生产用电

在直购电交易、输配电价改革降低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电价扶持政策,实现上述三个行业生产用电价格(11千伏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到户电价.35元。

(一)扶持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且已签订217年直购电交易的铁合金、电石、碳化硅企业的生产用电。

(二)扶持标准。217年7月—12月,铁合金每千瓦时1.5分钱;电石每千瓦时1.4分钱;碳化硅每千瓦时2.91分钱。同时,铁合金、电石、碳化硅生产企业用电价格(11千伏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到户电价达到.35元时,不再扶持。218年1月—6月扶持标准视扶持行业产品价格、电煤价格变动情况另行通知。

(三)兑付方式。省财政资金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落实兑付,其余资金由省电力公司按标准分摊比例全额兑付。

(四)执行时间。从217年7月1日起执行,至218年6月3日结束。

二、关于铝电联动

从217年7月1日起,以百川资讯网长江现货铝锭月平均价格为依据,在直购电交易、输配电价改革降低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17〕147号)规定的联动基准价格、对应电价、价差标准实施。联动兑付或收回政府承担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

2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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