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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试行办法》

2017-11-10 00:00

为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我厅“科技成果转化年”的部署,对在我省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项目予以资助。

一、资助范围: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完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到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实现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本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在单位内部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不在此列。

二、资助方式:以后补助方式,在省级年度科技计划中列项资助。

三、资助额度:根据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每个项目资助强度为20-50万元。

四、资助条件:申请资助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果供给单位和吸纳单位之间的成果转移手续或合同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2.优先资助我省企业转化省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共同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有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3.通过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该项成果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新增利税超过200万元;或有效改善和提高扶贫助困、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民生事业水平,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受益人口超过50万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的面积应不低于5万亩;

4.申请单位已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政策,落实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益分配或薪酬奖励措施。

五、资金使用:后补助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或平台的建设运行;

2.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应用示范,公益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的培养;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推荐申报:由吸纳并转化成果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也可与成果供给单位联合申报,经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推荐。

七、申报材料:填报《甘肃省科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报表》,并提供成果转移合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策落实情况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遴选确定: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负责征集、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研究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提交厅发展计划处纳入年度科技计划立项建议,报请厅务会审定后下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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