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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8-04-19 14:28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开发,广泛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提速、加快发展,在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县内外各类组织、企业、自然人等投资者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领域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 第二条、对重点高新技术等优势行业在配套资金或股本金、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特别扶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条、金融单位对招商引资企业可采取仓库保全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质押形式提供贷款,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投资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用工、自主定价、自行决定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所得的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境外。 第五条、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电力、水利、邮政、交通、广播电视等产业,按其贡献地方财力均可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1%奖励企业,后三年视投资情况分类对待: 1.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的,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奖励企业;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5%奖励企业; 2.新办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按贡献地方财力的8%奖励企业; 3.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奖励企业。 第六条、土地优惠政策 1.经营性项目建设所需土地,投资者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住宅用地7年,工业用地5年,商业服务用地4年。在使用期限内,经政府批准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 2.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投资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按政府出台的最低基准价转让建设用地; 3.非营利性市政、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所需土地,由政府征用后按最低限价划拨; 4.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可视具体开发情况降低或免征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期限为5年; 第七条、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第八条、对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对全县经济发展、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确定领导帮扶,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建成后,可实行政府挂牌保护。 第九条、投资者在县内就医、子女受教育以及水、电、暖等公共服务方面,一律同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包括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创办、领办、帮办各类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凡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创办、领办、帮办企业的干部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本人原级别、工资待遇三年不变,其他待遇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十一条、凡新建的各类投资额较大,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县政府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凡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引进项目、资金(不包括国家、省上和上级单位计划内拨款)、物资、设备和高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镇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投资额和交纳税额的认定,由企业申请,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认定,并出具投资及税收认定书,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县内投资商在本县投资,优惠政策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委发[22]3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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