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经开区招商项目优惠政策

2020-06-04 16:18

一、项目落地奖励

1.经开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用地类型和产业类别,执行土地出让优惠地价。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按国家发布的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国家发布的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2.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享受甘肃省、酒泉市项目落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经开区留成部分),以财政奖补方式予以一次性奖励。

酒泉经开区招商项目优惠政策

3.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缴纳土地款经开区留成部分100%进行奖励。

4. 在经开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孵化中心等工业地产项目的企业、社会机构,按建设规模,参照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经开区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财政一次性奖励。对孵化中心经营产生的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3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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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项目引荐人,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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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新引进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予以全额补助,用于厂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7.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十大生态产业项目(不含扩建、改建类);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在酒泉经开区设立总部的企业;在经开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税的金融保险、投资机构以及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外商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从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之年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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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发展奖励

8.对经开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加生产线或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且实际投资(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以项目投资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第一年按新增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二年30%,第三年10%的比例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不重复奖励。

9.对首次达规入库的工业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对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企业达规入库后次年落实;对当年新认定的、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万元。

10.对经开区内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中央企业或主板上市企业实现兼并重组,且在经开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经营主体的,第一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60%、第二年50%、第三年40%、第四年30%、第五年10%的比例予以奖励,五年以后不再奖励。

11.经开区内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当年新认定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等国家级(含部委)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凡经开区内企业或个人(含团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3.在经开区从事技术研发并有效转化的,产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其研发固定资产投资额15%奖励,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4.对经开区内年进出口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进出口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当年新增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15.经开区内企业在沪、深两市及境外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经开区投资项目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投资1-2亿元(不含)的,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再奖励100万元;2亿元(含)以上的,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再奖励200万元。

16.鼓励经开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现有厂区修建标准化厂房,扩大再生产,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17.鼓励经开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经开区内企业相互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当年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以上年采购额为基数,基数内给予0.2%的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人才奖励

18.对经开区内现有年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其工资薪金及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新引进经开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前三年其工资薪金及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三年后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继续给予奖励,达不到的不再奖励。

19. 对经开区内企业新引进的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高职称(副高以上),五年内由经开区发放安家费。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每年20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年6000元。发放对象经审定后,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

20. 对符合第18、19条规定人员,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的,租金由经开区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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