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招商引资及产业扶持相关政策

2020-06-04 15:53

一、产业用电政策(酒办发〔2019〕154号)

1.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纳入省政府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国内知名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电价0.28元/千瓦时;

2.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电解铝、新型电池、电解氢企业生产用电,实现到户电价0。35元/千瓦时。

二、项目落地奖励政策(酒发〔2018〕70号)

1.对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采项目、风电项目、光电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企业奖励。投资达到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分别奖励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在肃州区落地的项目,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40%,肃州区承担60%。

2.对项目引荐人(除公职人员外)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矿产品开采、风电、光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的,奖5-15万元;投资额3-5亿元的,奖15-2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和国内驰名品牌企业,奖20-25万元。

三、两化融合奖励政策(酒办发〔2019〕154号)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酒办发〔2019〕154号)

积极培育并申报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省级每户企业30万元的奖励资金。积极培育并申报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争取省级每户50万元的奖励资金。

五、支持工业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酒办发〔2019〕154号)

1.对工业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10台以上,用于生产流水线的,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工业企业设计产品当年在国家工信部或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和工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产品(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或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酒办发〔2019〕154号)

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绿色发展及优化产品结构的市、县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奖励(重复建设和扩大产能的除外)。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酒办发〔2019〕154号)

市内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实现兼并重组,并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按并购额的3%给予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酒办发〔2019〕154号)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企业在沪深两市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提升创新能力(酒办发〔2019〕154号)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20万元补助,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激励企业做大做强(酒政办发〔2018〕248号)

单个企业当年在我市实现应纳税销售收入(企业集团合并数据除外)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市内企业开拓市场(酒政办发〔2018〕248号)

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参照当年设备(零部件)外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运费给予奖励。

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的,按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十二、支持市内企业互助促销(酒政办发〔2018〕248号)

建立《酒泉市工业企业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发布制度。凡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采购同一类产品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人采购本地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零部件)、接受本地企业提供生产性服务总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核定后,按采购设备(零部件)和接受服务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建成的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年采购本地设备(零部件)、接受本地企业提供生产性服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核定后按采购设备(零部件)和接受服务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酒办发〔2018〕131号)

能够运用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国家发明专利有效转化为新产品,实现新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实现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四、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酒办发〔2019〕154号)

1.领军人才根据《酒泉市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选拔,享受以下待遇:考核称职的第一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补贴12000元,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补贴8000元,第三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补贴6000元。领军人才工作有重大贡献和突破性成就,并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在发放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在发放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连续被选拔为领军人才的,每连续一届个人年补贴增加1000元。

2.被评为“酒泉工匠”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选拔为市级领军人才者,享受领军人才补贴待遇,不重复享受)。

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十五、引荐人奖励政策(酒发〔2018〕70号)

对项目引荐人(除公职人员外)由市政府根据引进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矿产品开采、风电、光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业关联度和就业、税收贡献等因素量化打分确定:投资额1-3亿元的,奖5-15万元;投资额3-5亿元的,奖15-2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和国内驰名品牌企业,奖2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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