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科学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是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于2001年10月12日在第三届深圳高交会上签订协议合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02年7月3日奠基正式创建。开发区是中科院与省级地方政府合作成立的第一个产业园区,也是甘肃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合作的第一个重大项目。2005年全国开发区清理审核后,甘肃省政府于2006年7月批准为省级开发园区,并更名为甘肃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10年9月2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国家级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白银高新区规划面积8.05平方公里,开发区位于白银市区东南部,国道109线以南,京藏高速公路南北两侧。开发区所在的白银市区位优越,地处西北交通枢纽区,南距兰州69公里,兰州,北接宁夏、内蒙古,西经武威直通新疆,东过平凉连接陕西,是兰州、西宁、银川三个省会城市的几何中心。白银与兰州共用一个机场,包(头)兰(州)铁路纵贯南北,白(银)宝(宝积山)铁路横穿东西。国道主干线京藏高速、国道109线、312线、309线贯穿全境,3条省道及15条县级公路纵横交错。陆路运输四通八达,航空运输快捷方。邮电通讯快捷便利。黄河流经白银214公里,黄河上游已规划的五座水电站中3座位于白银境内。大峡水电站和靖远火电厂"水火相济",已建成总装机容量330万千瓦。

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分为产业发展区、生活服务区、生态绿化区和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开发区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宗旨,自创建以来,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科学院、甘肃省的大力支持。开发区坚持走“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促进转型、赶超跨越”之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初步形成了“化工及精细化工、有色金属及稀土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制药与医疗器械、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产品加工”六大产业格局,正在成为白银市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惠政策》所称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在本市以新的投资形成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生产经营能力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简化投资项目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审核、审批和协调服务事项,由项目帮办单位或园区、开发区确定专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四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投资项目,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在次年第二、三季度内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五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投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政务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七条的投资项目,由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政务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按政务公开的承诺时限办结。

第八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引进项目单位或园区、开发区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按政务公开的承诺时限办结。

第九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条 本政策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条款,如有相互交叉重叠,按最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是与市、县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及企业、个人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可采取仓库保全抵押、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中小企业联保和应收帐款质押等形式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发展。加大对节水、生态农业和矿产资源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投资县区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1]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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